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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所稱之「癌症希望基金會」,係指癌症希望基金會網站或希望護照 APP 服 務之所有者,即癌症希望基金會(以下簡稱「癌症希望基金會」),包括但不限於 其董事、投資人、雇員、員工、代理人或關係企業。「癌症希望基金會」亦可指 癌症希望基金會提供之服務、網站、行動應用程式、內容或其他資料。 一旦您同意本協議,即同時代表您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 織。 如您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在註冊或使用本服務之前,您必須已先取得法定代理 人之同意及允許您使用本服務以及訂定本協議。當您完成註冊或開始使用我們的 服務,應視為您已經合法取得了該等同意及允許。 如您為無行為能力人或您自己無法使用本服務亦無法訂定本協議,請勿自行使用 本服務,而須請您的法定代理人出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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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的使用 在您使用本服務時所建立、輸入、呈現、提交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資訊(包括但 不限於自動傳輸至行動應用程式的任何資訊),您必須確認您是資訊的擁有者或 您有權使用該資訊,並有權提供該資訊。當您透過本服務提供資訊,您即完全授 權癌症希望基金會可存取及使用該資訊。本服務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 及其相關權益,將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並尊重您的權益,且不得逾本協議目 的之必要範圍,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以遵守中華民國「個人資料 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您對於癌症希望基金會保有之個人資料,日後仍可為 適當說明後,向癌症希望基金會查詢、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 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刪除您之個人資料,查詢、請求閱覽及製給複製 本,癌症希望基金會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惟如因您請求上述作為所造成之權益 受損,癌症希望基金會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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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ecancer.org.tw 與我們聯繫,以獲得支援。癌症希望基金會並未承諾快速 回應您的要求,也不承諾我們能有效解決您提出的任何問題。癌症希望基金會提 供有關使用本服務的任何建議,並不是保證,也不應被解釋為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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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的權利,於此情況下您必須提供協助,並與癌症希望基金會進行合作。
爭議解決 本協議及相關通知是以電子方式做成。當本協議及相關通知被列印出來成為紙本, 效力應該與其他原本就以紙本做成的商業文件及紀錄有相同的效力,可拘束相關 當事人。您和癌症希望基金會同意任何與本服務相關或因為本服務而生的請求、 仲裁或司法程序,應在具有請求、仲裁或司法程序事由發生日起一年內提出。本 協議之效力、解釋、適用及爭議解決均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您已同意並瞭解就您與癌症希望基金會或癌症希望基金會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 投資人、僱員、代理人、合作夥伴,對於有關於您使用本服務或適用本協議所生 的任何爭議: 放棄擔任代理人、辯護人,或以任何代表人身分涉入訴訟或此類爭端之權利。 僅得以自己名義提起主張與請求,不可為任何團體訴訟、代表訴訟、合併程序或 包含多位聲請人之程序的當事人。
條款變更 癌症希望基金會得隨時依其判斷自行修改、變更、暫停或終止本協議之一部或全 部。當本協議有任何修改、變更、暫停或終止之情形時,我們得在癌症希望基金 會網站上公告、於行動應用程式通知,或是寄發電子郵件給您。癌症希望基金會 修改後之本協議(本協議指稱的是最後更新版本)以前述方式公告、通知或寄發 電子郵件後(以孰先者),即合法有效取代先前之協議。您於本協議修改或變更 後繼續使用本服務,應視為您已充分閱讀、完全了解並同意接受本協議之修改或 變更。
其他 本協議已涵蓋您與癌症希望基金會提供之服務而訂立的完整合意,並取代之前所 有的口頭、書面或電子通訊內容、協議或合意。雖然如此,您理解並同意產品銷 售條款(規範關於硬體使用事宜)的存在以及有效性。如本協議與產品銷售條款 間有任何衝突,各銷售條款的對應條款應僅適用於該條款所稱之銷售標的物。若 本協議中任何條文或任何部分條文被認定違法、無效或不可執行,該條款將被限 縮到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適用,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有效性及可執行性。任一方 遲延或未行使權利並不表示他放棄本協議下所賦予的權利。本協議僅針對您個人, 如您要轉讓權利或義務,需取得癌症希望基金會事先書面同意,本協議不會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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